中国版REACH《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即将出台
发布时间:2017-04-17
近日,由全国消费品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08)归口,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的国家标准《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对103种物质提出了限制要求。
1、本标准选取化学物质的原则
本标准以欧盟“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为蓝本,根据《消费品分类》国家标准中对于消费品的定义,剔除工业用途化学物质,选取与消费品相关的有害化学物质;根据我国现有的各类消费品标准和技术要求,增加了“REACH法规”中未包括的有害化学物质,如2-巯基苯并噻唑(MBT)(CAS号149-30-4)和抗氧化剂(2,6-二叔丁基对甲苯酚和2,2’-亚甲基-双(4-甲基-6-叔丁基苯酚))等,本标准总共列出了103类有害化学物质。
2、本标准提出限制要求的原则
本标准提出“限制要求”而非“限量要求”,因为本标准列出的某些化学物质有“禁止使用”等要求,而非完全的“限量要求”。
对于国内已有消费品中限制要求的有害化学物质,本标准的限制要求采用国内标准的限制要求;对于国内消费品中没有限制要求的有害化学物质,本标准参考欧盟“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EN71-9 玩具中有机化合物通用要求”、“EN71-12: 2013玩具安全-第12部分N-亚硝胺和N-亚硝基化合物”以及“生态纺织品标准Oeko-tex100-2017”等国外标准的限制要求,提出本标准的限制要求。
3、有害化学物质排序原则
本标准中涉及的有害化学物质种类繁杂,因此大体重金属类、烷、卤代烷、烯、苯类、多环芳烃类、酚、醛、醚、醇、酯及盐类、胺类、染料类以及其它无法归类的化学物质这样由简单到复杂的次序来排序。
4、对新增有害化学物质和消费品具有开放性
本标准中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消费品行业发展现状等因素,有害化学物质限制要求为企业应遵循的最低安全要求,并与现有消费品相关标准保持一致。如果新产品的使用人群、使用方式以及使用环境与某一现有产品种类类似,有害化学物质限制要求可参照现有产品的相关限制要求。
主要参考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的国内外与消费品中有害化学物质相关的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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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6675.1-2014 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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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6675.4-2014 玩具安全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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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887-2002 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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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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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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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581-2009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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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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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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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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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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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1027-2007 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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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1550-2008 聚氯乙烯人造革有害物质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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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4427-2009 碱性及非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中汞、镉、铅含量的限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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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5038-2010 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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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8007-2011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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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8480-2012 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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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8481-2012 塑料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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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8482-2012 婴幼儿安抚奶嘴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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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002-2013 儿童牙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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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585-2014 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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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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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885-2009 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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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250-2013 聚氨酯防水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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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2727.1-2008 通信产品有害物质安全限值及测试方法,第1部分:电信终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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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2548-2002 空气清新气雾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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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 1066-2008 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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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71-9 玩具中有机化合物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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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71-12: 2013 玩具安全-第12部分N-亚硝胺和N-亚硝基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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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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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2014/81/EU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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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纺织品标准Oeko-tex100-2017
103种物质的安全要求
序号 |
化学危害 |
限制要求 |
1 |
铅 |
1. 婴幼儿安抚奶嘴中,该物质的迁移量应≤25 mg/kg。 |
2. 儿童牙刷中该物质的迁移量应≤90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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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婴幼儿纺织品中,非纺织附件以及涂层和涂料印染织物中该物质总含量应≤90 mg/kg;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面料、里料、附件所用织物中该物质总含量应≤9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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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指画颜料中该物质的迁移量应≤25mg/kg,造型黏土和其它玩具材料(除造型黏土和指画颜料)中该物质的迁移量应≤9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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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饰品中该物质的总含量应≤1000 mg/kg;儿童首饰中该物质的总含量应≤300 mg/kg,迁移量应≤9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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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内墙涂料中可溶性铅的含量应≤9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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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溶剂型木器涂料和水性木器涂料中可溶性铅的含量应≤90 mg/kg。家具及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中(包括壁纸)该物质的含量应≤9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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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塑料家具、儿童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该物质的溶出量应≤9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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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聚氨酯防水涂料该物质的含量应≤9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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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壁纸中该物质的含量应≤9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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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聚氯乙烯人造革中该物质的含量应≤9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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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卷材地板中不得使用铅盐助剂;作为杂质,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铅含量应≤20m g/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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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能进一步拆分的小型零部件或材料的产品信息技术产品中该物质的含量应≤1000 mg/kg;电信终端产品中各部件的金属镀层不得有意添加该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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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中该物质的含量应<40 mg/kg,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中该物质的含量应<2000 mg/kg。构成电信终端产品的各均匀材料和电信终端产品中现有条件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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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汞 |
1.婴幼儿安抚奶嘴中,该物质的迁移量应≤10 mg/kg。 |
2.皮肤接触类儿童纺织品中,该物质含量应≤9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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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画颜料中的迁移量应≤10 mg/kg;造型黏土中该物质迁移量应≤25 mg/kg;其他玩具材料中该物质迁移量应应≤6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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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饰品中该物质的含量应≤1000 mg/kg;儿童首饰中该物质的迁移量≤6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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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塑料家具、儿童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该物质的含量应≤6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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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溶剂型木器涂料和水性木器涂料中该物质的迁移量应≤6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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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内墙涂料中可溶性汞的含量应≤6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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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聚氨酯防水涂料该物质的含量应≤6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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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壁纸中该物质的含量应≤2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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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构成电信终端产品的各均匀材料和电信终端产品中现有条件不能进一步拆分的小型零部件或材料的产品信息技术产品中该物质的含量应≤1000 mg/kg;电信终端产品中各部件的金属镀层不得有意添加该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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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中镉含量应≤40 mg/kg,非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中镉含量应≤2000 mg/kg;无汞电池中该物质的含量应<1 mg/kg;低汞电池中该物质的含量应<25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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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铬 |
1.婴幼儿安抚奶嘴中,该物质迁移量应≤10 mg/kg。 |
2.婴幼儿纺织品中该物质溶出量应≤1 mg/kg,其它纺织品中该物质溶出量应≤2 mg/kg;纺织品消解后该物质的含量应≤9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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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儿童牙刷中该物质的迁移量应≤60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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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画颜料和造型黏土中该物质迁移量应≤25 mg/kg;其他玩具(除指画颜料和造型黏土)中该物质的迁移量应≤60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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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儿童首饰中该物质的迁移量应≤6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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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塑料家具、儿童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该物质的含量应≤6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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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壁纸中该物质的含量应≤25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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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溶剂型木器涂料和水性木器涂料中可溶性铬的含量应≤6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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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聚氨酯防水涂料该物质的含量应≤6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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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内墙涂料中可溶性铬的含量应≤60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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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六价铬 |
1.儿童鞋产品的皮革和皮毛用品中,该物质的含量应≤10 mg/kg。 |
2.纺织品中该物质溶出量应<0.5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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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触皮肤的皮革产品和带有皮革的产品,其皮革部分中该物质浓度(以皮革干重计)应≤3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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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饰品中该物质的总含量≤1000 mg/kg。 |